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
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非法采矿的定义 :
2. 立案追诉标准 :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3.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4. 情节严重的标准 :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或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 法律后果 :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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